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与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2873号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诉被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查明,被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后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 静
审 判 员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小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