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175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菲菲
审 判 员
贺宇红
审 判 员
刘 凯
书 记 员
周志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