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与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175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菲菲






审 判 员


贺宇红






审 判 员


刘 凯






书 记 员


周志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