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9259号
原告:上海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锦西路69号106室B3。
法定代表人:王洪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剧场路80号5幢206室(上海庙镇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张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泗塘二村107号A室。
法定代表人:曾洁,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国,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全而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邓廷才,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良,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张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而廉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卢欣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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