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与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1116号之一 反诉原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剧场路80号5幢206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一江山路517号。 负责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淼淼,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与被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提出反诉。2022年6月24日,反诉原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石 谨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