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德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23582号
原告: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51959218,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富路2号2幢北楼3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保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保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德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3048892Q,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60号心意广场2幢26层。
法定代表人:赵妍,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德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