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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16395号
原告: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51959218,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富路********。
法定代表人:汤传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泽伟、朱琴芳,浙江保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高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6663327Y,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世纪中心**
法定代表人:龙为民。
委托代理人:赵亮、张鹏鹏,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高第府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崇化路**高第府小区****
负责人:施立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俞鸿斌,副主任。
原告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公司)与被告杭州高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第公司)、杭州市萧山区高第府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第四届业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起诉来院,案经萧山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茵公司委托代理人蒋泽伟、被告高第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亮、张鹏鹏、被告第四届业委会委托代理人俞鸿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莱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高第公司、第四届业委会支付原告莱茵公司维修电梯费42816元;2、被告高第公司、第四届业委会支付原告莱茵公司上述第一项请求中电梯维修费资金占用利息(以428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电梯维修费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被告高第公司委托原告莱茵公司对高第府小区的电梯提供维保服务,双方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止,维保费用每年48000元,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原告在2017年11月维护电梯过程中,发现部分电梯的钢丝绳老化、变形、断股现象,出于安全考虑,原告莱茵公司向被告高弟公司反映该情况,被告高弟公司及第三届业委会要求维修并咨询维修费用,原告出具维修《报价确认单》,被告高第公司及第三届业委会一致确认按报价单价格维修。为保证该小区居民正常使用电梯,原告及时进行维修,后出具《电(扶)梯维修作业报告》单,经被告高第公司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时至今日,两被告仍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电梯修理费。
被告高第公司辩称:被告高第公司是这个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24条约定: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的维修和养护在保修期内的,房屋的共用部位,是由开发商承担;保修期满之后,日常的养护费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费支出,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筹措。因为电梯的钢丝绳维修更换的,属于大修范围,应该由小区业委会牵头,向政府部门申请专项维修基金后,向维修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被告高第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依约服务到2018年5月31日,撤场之后也没人跟进此事,被告高第公司认为应该由业委会支付相应的款项。另外,这两笔费用已经过了时效性。这个报价单上来看,其中第一笔31896元的确认时间是2017年11月29日,其诉讼时效是在2020年11月29日到期。这张报价单上有被告高第公司盖章确认,予以认可,但被告高第公司认可的前提是愿意协助业委会申请专项维修基金补办手续,但是这个费用不应该由被告高第公司承担。第二张报价单10920元的确认时间是2018年4月21日,只有业委会的盖章,没有被告高第公司的盖章,故与被告高第公司无关,然后该笔费用的诉讼时效性到2021年4月20日截止,那么两笔费用均已经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被告第四届业委会辩称:1、合同是原告与被告高第公司签的,不是与业委会签的。退一步说,10月份提出的报价单,上面的客户也是被告高第公司,没有体现业委会。因此合同双方应该是原告莱茵公司和被告高第公司。2、项目验收的时候,是由被告高第公司进行验收,没有由业委会进行验收,业主代表没有进行验收签字,说明原告莱茵公司也没有要求业委会付款的意思表示。业委会没有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原告莱茵公司没有权利要求业委会支付款项。3、业委会在报价单上盖章,这个行为也是为了配合双方的工作,因为原告莱茵公司的格式表格上面明确要求需要业委会盖章,所以才会在上面盖章。并不代表同意支付款项或者加入共同的债务责任。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莱茵公司与被告高第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杭州高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莱茵公司为被告高第公司服务的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崇化路571号高第府小区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保养期限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每年保养费用48000元;合同约定“当甲方电梯出现紧急故障,需要更换或维修配件时,乙方须及时更换电梯配件或备件,先恢复电梯的正常运行,同时,向甲方提交已更换零件的报价。若甲方在电梯修复10个工作日内,未能就维修项目的总价提出异议的,视甲方同意。如甲方不同意乙方报价,应进行协商,按市场价进行定价。”
合同签订后,原告莱茵公司按约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在保养过程中因发现电梯主机曳引钢丝绳出现事故隐患,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报价确认单》,报价金额为31896元,约定电梯正常使用后付清。被告高第公司和“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均在签回人意见栏上盖章确认,被告高第公司盖章处还有一不明人员签名。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更换钢丝绳后作出《电(扶)梯维修作业报告》,陈建在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处签名。
2018年1月11日原告莱茵公司又作出《报价确认单》,报价金额为10920元,约定电梯正常使用后付清。“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4月21日在签回人意见栏上盖章确认,另有一不明人员签名。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更换钢丝绳后作出《电(扶)梯维修作业报告》,陈建在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处签名。
“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曾就上述维修费用向相关业主征求意见并予以公示,拟在相关楼幢的物业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使用。但之后,被告高第公司未支付维修费用,业委会也未承担责任。被告第四届业委会成立后,原告莱茵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与其副主任俞鸿斌联系付款事宜,但仍未能收到费用。
再查明,被告第四届业委会于2020年5月25日备案成立,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为高第府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以上事实,有原告莱茵公司提供的《杭州高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报价确认单》《电(扶)梯维修作业报告》《萧山区维修基金使用征求意见表》《公示》、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莱茵公司提供的维修服务虽然系基于其与被告高第公司签订的《杭州高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而衍生,但在原告莱茵公司提交的《报价确认单》中由被告高第公司和“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确认,故案涉服务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原告莱茵公司与被告高第公司、业主委员会;虽然2018年1月11日《报价确认单》上签名人员签名潦草无法辨认,但可以确认与2017年11月29日《报价确认单》上在被告高第公司盖章处签名一致,故本院认为2018年1月11日《报价确认单》上签名构成表见代理,视为被告高第公司也确认了该《报价确认单》。“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已到届另选,被告第四届业委会系其后续组织,上一届业委会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其承继。综上,原告莱茵公司与被告高第公司、第四届业委会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高第公司、第四届业委会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关于诉讼时效,因《报价确认单》上注明“电梯正常使用后付清余款”,而案涉电梯最后正常使用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故两被告付款时间应为2018年1月16日,原告莱茵公司诉讼时效期间应至2021年1月15日;但因原告莱茵公司曾于2020年6月8日向共同债务人被告第四届业委会主张权利,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应当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故本院认为,原告莱茵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起诉来院,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被告高第公司该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莱茵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应当自2018年1月16日起算,且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再无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而是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本院酌情按年利率3.85%统一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高第公司提出《电(扶)梯维修作业报告》签字人员陈建身份不明一节,本院认为案涉电梯进行维修并维修完毕的事实双方并未存在异议,且“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在其业主征求意见表及公示中也再次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故被告高第公司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莱茵公司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高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高第府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修服务费42816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元,杭州高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高第府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负担506元。
杭州高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高第府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杭州高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高第府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孔海琪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宇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