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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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民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萧山区高第府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崇化路578号8幢2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章**,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富路2号2幢北楼3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保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丰瑞北苑9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高第府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第府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公司)、杭州**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9民初16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莱茵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诉至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立即支付莱茵公司电梯维保费75943元、电***费149368元,高第府业委会对其中电***费149368元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立即支付莱茵公司违约金61050.56元。庭审中,莱茵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高第府业委会、**公司立即支付莱茵公司电***费149368元;2.**公司支付至2021年5月14日的违约金43965.54元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电***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原审判决认定:莱茵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浙江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由莱茵公司为**公司服务的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崇化路571号高第府小区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保养期限自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每年保养费用50000元,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8月22日各支付25000元,维保费以外的零部件付款周期为半年,如逾期支付费用应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双方于2019年8月续签《浙江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一份,保养期限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每年保养费用50000元,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8月22日各支付25000元,其余条款均与前一致。
合同签订后,莱茵公司按约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在保养过程中因发现电梯主机曳引钢丝绳出现事故隐患,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报价确认单》,报价金额为32760元,约定电梯正常使用后付清。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1日在签回人意见栏上**确认。莱茵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更换钢丝绳后作出《电(扶)***作业报告》,**公司朱经理签字确认。
2019年1月7日莱茵公司又作出《报价确认单》,报价金额为11352元,约定电梯正常使用后付清。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在签回人意见栏上**确认。莱茵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更换钢丝绳后作出《电(扶)***作业报告》,**公司朱经理签字确认。
2019年3月16日莱茵公司又作出《报价确认单》,报价金额为10152元,约定电梯正常使用后付清。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在签回人意见栏上**确认。莱茵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更换钢丝绳后作出《电(扶)***作业报告》,**公司朱经理签字确认。
2019年4月11日莱茵公司又作出《报价确认单》,报价金额为11352元,约定电梯正常使用后付清。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在签回人意见栏上**确认。莱茵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更换钢丝绳后作出《电(扶)***作业报告》,**公司朱经理签字确认。
2019年5月19日莱茵公司又作出《报价确认单》,报价金额为11352元,约定电梯正常使用后付清。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在签回人意见栏上**确认。莱茵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更换钢丝绳后作出《电(扶)***作业报告》,**公司朱经理签字确认。
2019年8月14日莱茵公司又作出《报价确认单》,报价金额为22704元,约定电梯正常使用后付清。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在签回人意见栏上**确认。莱茵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更换钢丝绳后作出《电(扶)***作业报告》,**公司朱经理签字确认。
2019年10月11日莱茵公司又作出《报价确认单》,报价金额为9640元,约定电梯正常使用后付清。**公司朱经理签字确认。莱茵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更换主板后作出《电(扶)***作业报告》,**公司朱经理签字确认。
2019年10月25日莱茵公司又作出《报价确认单》,报价金额为32856元,约定电梯正常使用后付清。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在签回人意见栏上**确认。莱茵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更换钢丝绳后作出《电(扶)***作业报告》,**公司朱经理签字确认。
2020年1月17日莱茵公司又作出《报价确认单》,报价金额为1800元,约定电梯正常使用后付清。**公司朱经理签字确认。莱茵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更换安全光幕后作出《电(扶)***作业报告》,**公司朱经理签字确认。
2020年4月1日莱茵公司又作出《报价确认单》,报价金额为1800元,约定电梯正常使用后付清。**公司朱经理签字确认。莱茵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更换安全光幕后作出《电(扶)***作业报告》,**公司朱经理签字确认。
2020年4月28日莱茵公司又作出《报价确认单》,报价金额为3600元,约定电梯正常使用后付清。**公司朱经理签字确认。莱茵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更换安全光幕后作出《电(扶)***作业报告》,**公司朱经理签字确认。
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曾就上述维修费用向相关业主征求意见并予以公示,拟在相关楼幢的物业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使用。但之后,**公司未支付维修费用,业委会也未承担责任。高第府业委会成立后,莱茵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与其副主任***联系付款事宜,但仍未能收到费用。
再查明,高第府业委会于2020年5月25日备案成立,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为高第府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莱茵公司提供的维修服务虽然系基于其与**公司签订的《浙江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而衍生,但在莱茵公司提交的《报价确认单》中由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确认,《电(扶)***作业报告》由**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故案涉维修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莱茵公司与**公司、业主委员会。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已到届另选,高第府业委会系其后续组织,上一届业委会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其**。综上,莱茵公司与**公司、高第府业委会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公司、高第府业委会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关于莱茵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当自维修确认后六个月起算,且因约定过高,故原审法院酌情按年利率12%统一计算,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至2021年5月14日违约金原审法院酌情确定为25870元。
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莱茵公司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杭州**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高第府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服务费149368元,并支付至2021年5月14日的违约金25870元,及以14936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6元,减半收取2083元,由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元,杭州**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高第府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负担1888元。杭州**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高第府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审法院预交,杭州**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高第府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宣判后,高第府业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有误。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只在7份《报价确认单》中签回人意见栏上**确认,涉及金额为132528元;其余4份《报价确认单》中并未有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涉及金额为16840元。原审法院判认为莱茵公司提交的《报价确认单》中由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确认,认定案涉维修合同的相对方为莱茵公司与**公司、业主委员会。原审法院并未对上述不同的情况作区分,业主委员会仅仅在部分单据有**,即便因**行为认定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也是合同相对方,也应当对金额作区分。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在签回人意见栏上**确认是为了配合莱茵公司和**公司的工作,因为莱茵公司的格式表格上明确要求业委会**,所以才会在上面**,并不代表同意支付款项。莱茵公司并非每一次都要求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也表明莱茵公司并没有要求其支付维修服务费的意思表示。维修合同的相对方应是莱茵公司与**公司,合同也是该双方签订,报价单上的客户也是**公司,业主委员会**的内容表述也仅仅是确认价格,并没有付款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维修项目是由**公司进行验收,没有要求业委会进行验收,说明莱茵公司没有要求业委会付款的意思表示。自最早的一次维修以来,莱茵公司一直不曾向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催讨过相关款项,不符合常理。关于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曾就上述维修费用向相关业主征求意见并予以公示,拟在相关楼幢的物业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使用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愿意承担该部分维修服务费,恰恰证明不应当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承担该笔费用。关于违约金,因为**公司拖延付款产生,莱茵公司未向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主张,不能适用于高第府业委会。二、一审判决超出莱茵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莱茵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并未要求高第府业委会承担违约金,明显超出莱茵公司的诉讼请求。综上,高第府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9民初163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由**公司支付电***服务费、违约金等。
被上诉人莱茵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第府业委会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判决。一、原审法院已查明高第府业委会、**公司共同委托莱茵公司提供电***服务,莱茵公司的维修义务已履行完毕。高第府业委会与**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据此**公司与莱茵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浙江省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费用及违约金。莱茵公司在提供维保服务中发现电梯拽引钢丝绳出现事故安全隐患,高第府业委会和**公司要求莱茵公司更换有安全隐患的电梯部件,并要求莱茵公司提供维修报价单。莱茵公司履行了维修义务,更换了相关零部件,均由**公司朱经理验收完毕。二、高第府业委会的辩解不能成立。高第府业委会辩称报价单只有7份有其签字,有4份没有签字,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高第府业委会正处于换届期间,导致该4份报价单未签字,但电***破迫在眉睫,莱茵公司提供的报价单中的单价均与其他报价一致。电***最终受益者是小区业主,高第府业委会和**公司同意维修是不争的事实,有业委会公告的维修基金使用征求意见表佐证。莱茵公司已提供向高第府业委会催讨的证据,莱茵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高第府业委会副主任***联系付款事宜,但未果。三、关于违约金应当适用于高第府业委会。高第府业委会与**公司共同委托莱茵公司提供电***服务,是《浙江省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而衍生,高第府业委会和**公司共同确认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电***费,经催讨之后仍拒不履行。
被上诉人**公司辩称:如果按照高第府业委会逻辑来分析,电***的费用全部都是**公司来承担,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该楼盘交付的时间是2008年,10年以上的电梯更换钢丝绳实属正常而迫切,报价确认单和萧山区维修基金使用征求意见表中基本上都有业委会的**,征求意见表有业主签字,足以证明当时是要动用维修基金来支付该笔费用。业委会是全体业主的执行机构,业委会应该是全体业主意思表示动用维修基金。如果推翻该意思,以后小区需紧急动用维修基金的情况对**公司存在很大风险。若**公司承担了维修费用,**公司也会向高第府业委会追偿。
上诉人高第府业委会、被上诉人莱茵公司、**公司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与**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将电梯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单个项目超过5000元的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公司其后与莱茵公司订立《浙江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常维保及更换零部件等内容。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与**公司、**公司与莱茵公司之间分别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并非该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的相对人。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在部分零部件更换超过5000元的《报价确认单》上**并注明同意更换,该行为属于业委会对电梯更换零部件项目的确认,以及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征求意见应属于履行其与**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行为,上述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规定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还不足以认定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同意直接加入**公司、莱茵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得力·高第府业主委员会亦属于该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的相对人,后续成立的高第府业委会应向莱茵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存在不妥。**公司与莱茵公司订立《浙江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莱茵公司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及零部件更换,由**公司按时支付相关费用,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诚实履行。现莱茵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公司未按时支付全部合同款,应承担相应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9民初16396号民事判决。
2、杭州**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服务费149368元,并支付至2021年5月14日的违约金25870元,及以14936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
3、驳回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6元,减半收取2083元,由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元,由杭州**物业有限公司负担18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4元,由杭州**物业有限公司、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902元。杭州**物业有限公司、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杭州市萧山区高第府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办理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费手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米超锋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