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久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3533号 原告:**,女,202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法定代理人:**,女,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母亲。 被告:杭州久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道4号大街7-3号北银公寓8-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83229332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富路2号2幢北楼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519592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久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久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久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久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