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02民初1047号
原告:娄底市前进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鱼岭村前进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娄底市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新星北路仙人桥居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本院受理原告娄底市前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7,6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娄底市前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