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娄底市前进建材有限公司、娄底市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4086号 原告:娄底市前进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鱼岭村前进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和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新星北路仙人桥居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前进建材有限公司诉娄底市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市前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前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底市前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50元,减半收取计24,825元,由原告娄底市前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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