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9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0281行审138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相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栾伟强,系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金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韩瑞萍,经理。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胶)安监管罚(2015)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到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胶)安监管罚(2015)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暂不予受理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胶)安监管罚(2015)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台耀君
审 判 员  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