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476号
原告: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瑞萍,董事长。
被告: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薛艳,经理。
原告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5元,减半收取3672.5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6242.5元,由原告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伟伟
审 判 员  范少恒
人民陪审员  李小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