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8363号
原告:青岛和众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泓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顺启,胶州启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莹莹,胶州启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堃,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瑞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堃,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和众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张德成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和众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青岛和众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燕
审判员 泮晓朋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乐斐
书记员王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