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0民初2050号
原告: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田林县乐理镇新昌片财富商城(刘继文四楼出租铺面)。
法定代表人:向颖,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靖西县,现住西林县。
原告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重新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计643元,由原告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岑念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贺尔专
书 记 员 梁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