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9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田林县乐里镇新昌片财富商城。
法定代表人向颖。
被执行人广西永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蒙启荣。
本院在执行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永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桂1029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43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永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该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原公司全部房产已抵押借款田林农村商业银行,尚未处置。本案尚未履行金额124350元,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交纳。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永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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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蒙 平
审判员 黄晋峰
审判员 黄超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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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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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罗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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