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9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田林县乐里新昌片财富商城24米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文,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广西合浦县,现住广西田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田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9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其相关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15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车辆、工商登记等均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岑 杰
审 判 员 蒙 平
人民陪审员 罗艳祝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班佩佩
书 记 员 罗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