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田林县乐里镇新昌片财富商城(刘继文六楼出租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91339881R(3-1)
法定代表人:向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建设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6821286097。
法定代表人:许万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2)桂1031执256号案件过程中,于2022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22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思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凤辉
书 记 员 韦尉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