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6民初280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那坡县。

被告: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91339881R。

住所地:田林县乐里镇新昌片财富商城。

法定代表人:向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因证据方面的原因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志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秀连

书 记 员 黄玉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