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6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田林县乐里镇新昌片财富商城(***六楼出租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91339881R。
法定代表人向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那坡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那坡县开发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66700783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那坡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1026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被执行人那坡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将款项345491.51元履行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此,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26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及立案执行的(2023)桂1026执6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那坡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隆 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