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26民初310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2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汝阳县陶莹乡粮所。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住所地:汝阳县陶莹乡。
第三人: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国英,总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与被告***、汝阳县陶莹乡粮所,第三人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常静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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