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83民初4839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2月26日,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出生于1977年2月19日,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泰山路龙祥小区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2663993G。
法定代表人:于国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