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29民初5497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申请人:**,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泰山路龙祥小区外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2663993G。
法定代表人:于国英,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培祥、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培祥、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693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693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0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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