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初1454号
原告: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银河时代广场11号楼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2663993G。
法定代表人:于国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志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00964M。
法定代表人:赵珂,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4.5元,减半收取2297.25元,由原告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尚蓓蕾
书 记 员  申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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