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7财保7号 申请人:***,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泰山***小区外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2663993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268500元的等值财产。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5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685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1862.5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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