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华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292号
申请人:河南华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0H46D2J,住所荥阳市城关乡五龙寨村二化西侧。
法定代表人:贾焕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263856,住所荥阳市建设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南侧中车高科园5-1-501。
法定代表人:赵红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华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66883.74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6883.74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