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0H46D2J,住所荥阳市城关乡五龙寨村二化西侧。
法定代表人:贾焕召,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263856,住所荥阳市建设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南侧中车高科园5-1-501。
法定代表人:赵红宾,董事长。
关于河南华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于2021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3月5日、4月2日、5月14日、6月28日四次提起网络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625.90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4月1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住所地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本院于2021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