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90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俊伟,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811009651X,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0号。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召国,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宝,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263856,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南侧中车高科园5-1-501。
法定代表人:赵红宾,执行董事。
**与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刘俊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0)豫0182民初90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刘俊伟名下银行存款47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刘俊伟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俊伟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明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