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执19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263856,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建设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南侧中车高科园5-1-501。
关于**申请执行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9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由于和解达成的履行期限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2执19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晓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