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3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南侧中车高科园5-1-501。
法定代表人:赵红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松奎,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召国,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宝,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俊伟,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审第三人:江祯华,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上诉人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刘俊伟、原审第三人江祯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9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94元,减半收取4097元,由上诉人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周 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