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89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金热,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66********,住河南省开封县半坡店乡半坡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瑶,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晓,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95245C,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杨成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钧,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263856,住所地荥,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南侧中车高科园5-1-501v>
法定代表人:赵红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松奎,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金热与河南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高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豫0182民初89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93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李金热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出(2020)豫0182民初894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河南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金热劳务报酬132,903元及违约金,现被申请人河南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人李金热劳务报酬140,000元,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93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明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崔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