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640号
原告:河南东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南侧中车高科园5-1-5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河南东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大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东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南东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东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97元,减半收取计5199元,由河南东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