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4919号
申请人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青年南路**。
被申请人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院**楼**
本院作出(2020)豫0105财保1453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冻结了孟津辰达置业有限公司在孟津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6000438365账户存款2832010.7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孟津辰达置业有限公司在孟津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6000438365账户存款2832010.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