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光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太康县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7民初4524号之二
原告:河南光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信臣路淯阳聚龙居商住区1号楼商业1层。
法定代表人:杨清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河南李宜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康县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阳夏路南段锦绣银城3号楼1单元5层东套(501)室。
法定代表人:宋跃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56号张魏砦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5372259A。
法定代表人:周旭,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F1号楼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82273909Q。
法定代表人:王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向朝,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光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康县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光鑫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李清淮
审判员  滑德兴
审判员  任长秀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酒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