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鑫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2民初156号
原告: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1号楼1单元4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鑫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1号楼7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高国勇,职务:经理。
被告: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北端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志杰,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鑫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