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02民初2893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万福花园30号楼18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69824733N。
法定代表人:陈军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伟,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5666180Y。
法定代表人:高成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涛、何欣霏(实习),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顶山市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稻香路百合金山小区5号楼108号、206号、2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7848712D。
法定代表人:雷晓燕,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建汇公司)、平顶山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热力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馨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建汇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伟、被告平顶山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涛、何欣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馨物业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河南建汇公司承接被告平顶山热力公司的工程,对原告居住的新华区百合金山小区暖气施工工程。因原告家室内的暖气管道并未安装完毕,所以在2020年的采暖季原告并未交纳费用使用暖气,但由于被告公司的严重失误,在开始供暖时把原告家的室外暖气阀门打开,导致原告家室内的暖气管道喷水,把整个房屋全部淹没,特别是客厅的木地板、卧室衣柜等等受损严重。原告居住的百合金山小区7号楼2单元,于2021年1月7日,张贴公告,对小区用暖情况进行统计。于2021年1月13日,张贴公告,让需要使用暖气的住户,到指定地点进行缴费,准备送暖。于2021年1月22日,对原告居住的7号楼2单元,进行试压,原告并未交纳费用使用暖气,也没工作人员上门试压。22日当天开始供暖,于2021年1月25日家里漏水,黑色的热水。事发后,原告及时联系本案第三人平顶山市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通知被告到场处理,于2021年1月28日,被告董先生联系电话:187××××1188和德馨物业负责人李爽联系电话:151××××4417到现场协商处理,董先生现场确认是由于被告公司的工作失误所导致的喷水,并也承担责任,给原告尽快更换损坏的家具和地板。并约定次日安排,但是之后电话多次不接。于2021年1月29日,经过德馨物业的多次沟通联络,被告董行联系电话:137××××2000去现场协商处理,于2021年2月3日协商出结果,给原告更换地板,木门,衣柜等其它根据损坏情况维修。由于临近春节,建材城放假,原告同意年后更换地板。年后被告态度转变,后经多次协商均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望依法判决。
被告河南建汇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公司在实施供热前依据的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的183号文和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事前供热公告、小区所有业主申请需要供暖,我们才试送水。在试供暖以前原告没有向公司说明其房屋是否存在缺陷,我们依据上述文件和置业公司的通知实施的供暖活动,本案公司没有过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顶山热力公司辩称:我公司不从事具体的供热业务,原告与我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所受损害非我公司造成,与我公司没有关系。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德馨物业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百合金山小区7号楼2单元706业主,河南建汇公司承接小区暖气施工工程,2021年1月7日,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张贴公告,内容是“按平顶山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新城区供热分公司要求,现对百合金山小区一期住户用暖真实意向进行统计,按照热力公司相关规定,用暖意向住户数达不到总户数50%的将不予供暖,请意向用暖住户向物业公司报名,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1月8日下午6点......”。2021年1月13日,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张贴公告,内容是“百合金山一期全体业主:根据平顶山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新城区供热分公司《关于百合金山小区01-1区供暖申请的回复》,经与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沟通,定于2021年1月14日上午8点开始收取采暖费,收费时间截止2021年1月16日下午5点,逾期不再收取......具体收费事宜请咨询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咨询电话:137××××2000,董行。”
***于2021年1月7日在业主群申请用暖,但最终并未缴纳采暖费。2021年1月22日供暖开始后,河南建汇公司工作人员将室外暖气阀门打开,因***家室内的暖气管道并未安装完毕,造成家里漏水,致使木地板、衣柜等受损。事后***联系了物业公司,与河南建汇公司董行进行了协商,董行认为***家中未安装供暖设施进行申报,也有责任,最终未达成一致。
另查明:1、2021年3月20日,***与平顶山天元一品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平顶山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预计交工日期2021年9月1日,合同价款47848元,主材清单表显示:门窗项目14030元,衣柜13588元,壁纸4700元,木地板15080元,保洁450元。2021年6月10日,平顶山天元一品实业有限公司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3640元,内容为圣象木地板材料及安装、拆除、人工及辅料费用。2、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各项损失不申请司法鉴定。3、庭审中河南建汇公司陈述“施工完毕后,公司对整个小区进行供热,我们收费。”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河南建汇公司作为百合金山小区暖气工程施工单位并代行供暖和收费,在***未交纳采暖费的情况下,其未加核实,把***家室外暖气阀门打开,致使***家中进水、木地板、衣柜等财物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平顶山热力公司、德馨物业公司非本案侵权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的损失数额,因其明确表示不进行司法鉴定,综合考虑其木地板、衣柜的使用年限、残值、价格浮动因素,结合***提供的2021年3月20日又签订的《平顶山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本院酌情认定木地板、衣柜等损失共计为20000元。关于***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在2021年1月7日表达有申请用暖的意思表示,但在公告收取采暖费的的截止时间(2021年1月16日下午5点)并未缴费,已经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即双方最终未就供暖达成合意,河南建汇公司作为代行供暖和收费单位,在2021年1月22日供暖前对此应当知道并予以核实,其提供的供暖单子上也没有业主签字确认,仍然打开***家的室外暖气阀门,对此行为***并不具有过错。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20000元;
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胡 伟
人民陪审员  韩红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玺鸿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