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129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申请人: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万福花园30号楼18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69824733N。
法定代表人:陈军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大宗商品产业园GB号楼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75210H。
法定代表人:余保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1800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6)银行存款4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1×××77_1)银行存款40590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6×××89)银行存款91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改英
审 判 员  付红霞
人民陪审员  何占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