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执保12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申请人: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万福花园30号楼18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69824733N。
法定代表人:陈军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大宗商品产业园GB号楼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75210H。
法定代表人:余保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豫1622民初12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南建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6)银行存款44000元予以解除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1×××77_1)银行存款40590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6×××89)银行存款91900元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秋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