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磐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防、河南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1649号
原告:***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人民大道与207省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75D9J6H。
法定代表人:欧伟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赵国防,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河南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碧源月湖公寓1号楼1单元9层9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101055976002354。
法定代表人:李士明。
原告***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防、河南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沈瑞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怀峰
书记员单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