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2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兵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天骏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九献,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天骏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82执1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