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保4167号
申请人河南天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娄兵胜。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产路。
法定代表人朱彦彬。
河南天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郑州市金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9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郑州市金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天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000元及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被告郑州市金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郑州市金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天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金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114.7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志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代 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