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2427号
原告:河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娄兵胜,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任欢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鼎佑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河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河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俊南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贾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