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泽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泽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8民初312号
原告:河南省泽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东2单元7层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4242052H。
法定代表人:*保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河南省泽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资质使用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在与裕恒置业签订的裕园小区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中使用泽正公司的资质,被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监督管理人员、机械操作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无证上岗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负责,被告应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造成损失或重大责任的,由被告负担。2014年10月,被告与***签订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裕园小区1、4号楼外墙涂料的施工。2014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组织的工人***在从事外墙粉刷过程中,因用于高空作业的吊绳滑脱,***坠落摔伤。经诊断为:胸椎骨折伴脊髓损伤;全身多处骨折等。***将***、被告、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赔偿***869965.93元,原告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原告被强制履行案件款592409.93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赔偿损失,被告拒不赔偿,其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592409.93元及损失,损失从原告被强制扣款之时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实为追偿权纠纷,不应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和确定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实为追偿权纠纷,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郑州市惠济区辖区,且原告履行款项的地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郑州市××区生产路5号)也位于郑州市××区辖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