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泽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合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泽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178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合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瑞达路**附**。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泽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李保方,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新合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泽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民再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撤销本院(2019)豫01民终14998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8613号民事判决;二、王庆华与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省泽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欠款96601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95291.52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日,自2019年1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660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权利人河南新合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05执117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安永
审 判 员 郭 宏
审 判 员 赵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