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25民初3340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690574158Q。
法定代表人:沙玉萍,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西侧锦江路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灿锋,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170745XN。
法定代表人:宴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开封市南土街文盛佳源商住楼4号楼1单元50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燕,河南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兰考县京海湾水网建设项目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提供水井、机房场地,原告投资建设被告开发的京海湾小区供水网(含生活用冷水、热水、直饮水及暖气),并负责运营,该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投资建设周期初定3年,项目运行和管理初定15年。为确保原告投资收回和管理收益,由原告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直接收取水网建设费及使用管理费,以实现对原告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回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投入巨额资金,将供水网络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被告却将原告的物业管理权收回,强迫原告与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接管了原告的物业公司。在实际运作中,被告违背了《补充协议》,将原告向用户直接收取水网入网费的收费权剥夺,该有被告收取后再转交原告。被告强取原告物业公司,致使原告、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为此,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兰考县京海湾水网建设项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支付原告工程投入款、经济损失(预期收益)及相应利息合计12000000元(待相应工程量造价鉴定作出后,再行变更)。2019年8月29日,原告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诉讼请求变更为30000010元。
被告反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兰考县景海湾水网建设项目协议书》后,反诉被告仅建设了少部分工程,且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反诉原告迫不得已找其他人进行维修,购买相关材料,并为此支出其他额外费用,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给反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提出反诉,要求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因工程质量问题额外支出的维修费、购买智能电表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833116.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总标的已超过30000000元,已超出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亓国战
审判员  李三民
审判员  徐红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金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