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民终3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开兰大道南侧京海湾A区33号楼一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晏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燕,河南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龙,河南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玉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灿锋,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5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5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受理费36080元,退还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孔德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荀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