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5财保1046号
申请人: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690574158Q。
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西侧锦江路南侧。
被申请人: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海涛,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170745XN。
住所地:开封市南土街文盛佳源商住楼4号楼1单元505室。
申请人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兰考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15600000元的独立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两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