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分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7民初4026号
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朝阳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群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亮,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小娟,河南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蕾,河南致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诚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8号院3号楼2单元5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徐建英,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分公司与被告于亮、***、河南诚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分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学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