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代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付传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代韦军,男,1978年10月15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申请执行人湖北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9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300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27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921执5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理东
审判员  汪新元
审判员  林敬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成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