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1282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
被告:湖北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天路***一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79899691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利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道竹丰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8241495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湖北咸丰县人,住咸丰县。
第三人:**,男,湖北咸丰县人,住咸丰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利财管道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