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1281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丰县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天路***一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7989969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利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道竹丰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8241495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苗族,住咸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
原告***与被告湖北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利财管道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以已与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